条件条款怎么设:保护买家又不吓跑卖家

OREA 自己把一条能用的条件条款拆成六件事:谁来做、谁出钱、做什么、什么时候之前做完、做不成怎么办、能不能放弃——可以放弃的条件,六项占齐了才是真保护,少一项就可能变成事后说不清楚的空文(true condition precedent 依设计不含”能不能放弃”这一项)。融资、验房、状态证明是最常用的三类条件,条款库里的到期日全部留白,让经纪按实际情况填,没有强制的天数下限;状态证明是唯一的例外,它可以把倒计时起点设在收到文件那天,而不是接受 offer 那天。卖方市场下要不要砍条件,真正的底线不是天数或者比例,是砍掉之后失去的那张安全网——条件不满足就无条件全额退定金——这张网一旦放弃就不存在了。

一个条件条款要同时满足哪两件事?

两件事:把谁来做、做成什么样、办不成怎么办写清楚,同时订一个能自动了结的到期时间点和通知方式。

OREA 自己的起草指引把一条标准的条件 precedent 拆成六个部分,用 MORT-4(融资条件的一个版本)当例子:谁来做——“This Offer is conditional upon the Buyer arranging”;谁出钱——“at the Buyer’s expense”;做什么——具体的条件内容,这是六项里唯一因条件类型不同而变化的部分;什么时候之前做完——一个写死的到期日期和时间;做不成怎么办——“this Offer shall be null and void and the deposit shall be returned to the Buyer in full without deduction”;能不能放弃——“this condition is include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Buyer and may be waived at the Buyer’s sole option”。

前四项定的是这条条件到底保护什么、保护到什么程度;后两项定的是这条条件怎么自动了结。少了前面,条件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说不清楚;少了后面,交易会一直悬在那里没有尽头——条件 precedent 的默认逻辑就是到期没收到通知,offer 自动作废,这个自动了结机制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是让条件真正起作用的另一半。

融资 / 验房 / 状态证明,期限怎么定?

三类条件的期限都是留白让经纪自己填,条款库不设天数下限;状态证明比较特殊,可以设计成收到文件后再起算。

融资条件(MORT-2/3/4)和验房条件(INSP-3/4/18)的到期日写法完全一样,都是”not later than ___ on the ___ day of , 20”这种绝对日历日期加时间点,不是”从今天起算 X 天”的相对写法——这个格式在条款库里反复出现,不是巧合。

状态证明条件分两种版本。CONDO-1(按具体日期)的审阅到期点跟融资、验房一样,是一个绝对日期(申请状态证明的期限同样是接受 offer 后 N 天内)。CONDO-2(按天数)不一样:先设一个接受 offer 后 N 天内去申请状态证明的期限,再单独设一个审阅期——审阅期的到期点是买方收到状态证明文件之后的第五天(不含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倒计时的起点是收到文件那一刻,不是接受 offer 那一刻。这是条款库里唯一一处把到期点挂在对方交付文件这个动作上、而不是挂在一个固定日历日期上的设计。

判断该用哪种写法,标准不是哪个天数更短更有竞争力,是这条条件是不是要等对方先交付一份文件才能真正开始审查:状态证明天然需要先申请、等文件送到手才能审,用 CONDO-2 这种收到后再起算的写法,能避免文件延迟送达导致条件先到期的风险;融资、验房都是买方自己张罗的事,不依赖对方先交付什么,锁一个绝对日期更直接,也更符合 OREA 自己的起草建议——具体的日期和时间,好过泛泛的天数说法。

卖方市场下砍条件,底线在哪?

底线不是能不能砍,是砍掉之后失去的东西——条件不满足就无条件全额退定金,这张安全网会跟着一起消失。

融资、验房、状态证明这三类条件的条款原文,都含同样两句:一句是不满足就”null and void”、定金”in full without deduction”退还;另一句是”may be waived at the Buyer’s sole option”——买方随时可以主动放弃。放弃的实质,是买方在还不知道贷款批不批、验房查出什么、状态证明里有没有藏着大额 special assessment 之前,先把这张办不成就全身而退的安全网让出去。

不是所有条件都能放弃。SA-03(《Escape Clause SA-01 到 SA-04》一文提到的、卖方从前一份合同脱身的条件)被条款库自己标注为 true condition precedent,双方都无权放弃,这类条件砍不掉,只能等它真正满足;MORT-4 这类”satisfactory to the Buyer”式的融资条件虽然能放弃,但条款自己的注释也写明买方对这条条件负有”good faith”努力义务——不能把它当成随意反悔的借口。也就是说,即便条件还留着,也不是买方想退就能退的空白支票;一旦主动放弃,连这层”努力过仍不成”的退路都不存在了。

判断该不该砍,落点是两件事:这条条件本身是不是设计成可以被放弃的;放弃之后买方能不能承受安全网消失后最坏的结果。不是天数长短,也不是跟别的 offer 比条件多少。

措辞上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什么?

两处最常见:到期日写成模糊的”几天内”而不是具体钟点;退定金那句话被当成能自动放款的指令。

OREA 自己在条款手册的起草指引里明确写:“it is best to set a specific date and specific time… referencing ‘number of days’… is not always defined and understood in the same manner by all parties, therefore, it is best to avoid such general wording as a best practice”——留白填成”大概一周内”这种写法,看着方便,实际上给了双方各自解读的空间,恰恰是 OREA 自己提醒要避免的。

另一处更容易被忽略:条件条款里”deposit shall be returned to the Buyer in full without deduction”这句话,本身并不授权经纪行把定金从信托账户里放出来——这句话只是约定了结果,真正放款还需要双方另行给出书面授权和指示,通常用 Form 122(Mutual Release)。不少人以为条件一失效钱就自动退了,中间还差一步书面授权。

还有一处是具体条款自己标注的坑:MORT-2(写明具体贷款条件的融资条款)的注释提醒,如果这笔贷款是要通过卖方自己的 mortgagee 安排的,就不该给买方放弃权——不然卖方解除自己名下贷款时可能要付一大笔违约金。同一类条款,套错版本,代价直接算在卖方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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